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100余万个 四被告被判赔偿520万余元-凯发优惠

2021年04月12日 10:04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04/340892.html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消息,当日,该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刘某、程某、刘某莹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5208033元;被告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共同支付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诸多举措全民防疫,要求民众在外出时要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传播。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国内防病毒口罩严重短缺。被告刘某、程某、刘某莹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时结识了赵某,通过其分两批次从仙桃市小作坊购买到71万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三无”产品口罩,第一批50万只,第二批21万只。被告刘某、程某联系到广东省的大买主后,先后雇用两辆货车将71万只口罩直接销售至广东省深圳市、揭阳市两地。

被告刘某、程某、刘某莹在销售出第一批50万只口罩之后,刘某邀请被告邹某合伙销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被告刘某占股40%,负责出资并管理资金、进货、销售;被告程某占股30%,负责进货、销售、管理账目;被告刘某莹占股20%,负责发货;被告邹某占股10%,协助刘某莹发货。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刘某、程某通过杨某等人又先后两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产品口罩约20万只、10.4万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被告刘某莹、邹某等人分别在共青城市、德安县通过顺丰快递向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刘甲、刘乙、戴某等人发货。期间,刘某邀请案外人陈某前来帮忙,承诺向陈某支付一定的工资作为报酬,并按成本价向陈某提供口罩。陈某随即到德安县协助被告刘某莹、邹某通过顺丰快递向全国多个省份邮寄口罩10万余只。

刘甲、刘乙购买的部分口罩由当地公安机关寄回德安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进行检测,结论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术要求。经南昌市鼎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刘龙献、程鹏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人民币1736011元。

另查明,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赣04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邹理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中国新闻网  沈双武 记者 李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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