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及其反馈和确认-凯发优惠
2012年01月11日 13:0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反馈给被抽查企业,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送被抽查企业和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同时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相关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10-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