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消费信息-凯发优惠

2013年11月27日 09:04:5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3/1127/520140.html

商品“三包”规定由来已久,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的“三包”做出了进一步的改进,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些改进将会对消费维权带来什么?会对经营者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本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

“三包”范围扩大

消费者王小姐在北京某商场买了双带漂亮绒毛装饰的鞋子,刚穿一天她就发现,这双鞋子的绒毛装饰会有短毛脱落粘附在裤子上。王小姐认为这属于质量问题,希望能退货。但商家却表示,鞋子没有统一的“三包”规定,虽然《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列举了可退、换、修的多种鞋类质量问题,但绒毛脱落这样的小问题并不包含在其中,因此王小姐的这双鞋子不符合退、换、修的条件。

虽然经过一番波折,王小姐最终退掉了鞋子,但她依然有些不服:有全国性“三包”规定的商品为何如此之少,鞋类为何不能“三包”?

新《消法》的出台将为王小姐这样的消费者带来满意的回答。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告诉记者,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有特指的,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关于退货、修理、更换责任的规定。目前我国有24种商品有“三包”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三包”规定,或者和经营者有关于退换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国家“三包”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呢?杜涛解释说,该条款中“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是一个前提条件,即是指除了有国家“三包”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类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该商品没有相应的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也没有退换货、修理的协议,那么就可以依照新《消法》的这一条款,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权利。“即使在7日之后,只要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杜涛告诉记者。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新《消法》这一规定,大大拓展了“三包”的范围,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此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分三批制定了24种商品的“三包”规定,那是针对特殊品种出台的具体规定。现在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

小毛病也可“三包”

在前述的案例中,王小姐还有一个不满:部分地方法规规定的“三包”仅适用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遇到未列在内的其他质量问题,难道就只能认倒霉了?

杜涛告诉记者,新《消法》也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就可以退换修。而对于现行“三包”规定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新《消法》将适用情况分为“七日内”和“七日后”。“7天内,即使是小问题,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就可以退货。这一条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十分有力,很多发达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而7天后,只要是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就可以退货。”杜涛进一步解释说,“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换货、修理。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特别指出,新《消法》的第二十四条其实还有一个隐藏的要求,虽然消费者和经营者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执行“三包”,但这个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新《消法》对“三包”的要求,如新《消法》规定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只可以多于7天,不能少于7天。

退货门槛降低

不少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与经营者交涉维权时都会遇到经营者只愿意维修,不愿意更换,更不愿意退货的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现行商品“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调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后,如想退,条件相当苛刻。但新《消法》规定,若没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如果商品不能达到本应具有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而且退货所产生的费用要由经营者承担,这不同于“无理由退货”需要消费者承担退货费用,因为“三包”的退货是过错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有过错在先,因此退换货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陈剑特别指出,消费者行使“三包”权利的时间,在新《消法》中做出了如下规定: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从规定和约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这也是一个巨大进步。此前的商品“三包”规定大多数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或者售出之日起来计算“三包”,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矛盾,因为《物权法》规定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标的物真的交到消费者手里才转移了,“三包”权利才可以真正开始实现。新《消法》中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突出体现了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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